胡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7日对深圳市中创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备案的《深圳市中创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进行核查,发现你主持编制的上述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及降低废气排放标准等问题。
我局依法应将查明的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你送达,由于你为省外户籍,我局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我局向你户籍地详址邮寄文书亦未能成功送达,故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宝安)(听)告字〔2025〕6-1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对上述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如需要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深环(宝安)(听)告字〔2025〕6-1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