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通安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碧岭金碧路472-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出具非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坪山)罚字〔2025〕2号),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经营场所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坪山)罚字〔2025〕2号),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且你公司无人在现场。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你公司负责人,你公司负责人表示已经离职且无人能够前往现场签收文书。同时,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多次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接听电话。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邮寄送达,该邮件因拒绝签收于5月23日退回我局。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坪山)罚字〔2025〕2号)(内容详见附件),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对《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坪山)罚字〔2025〕2号)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