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4日,我局收到朱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南山罚字〔2024〕301号)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南府行复〔2025〕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按规定撤回已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特此说明。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