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康强:
因你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南山罚字〔2024〕301号)。该决定书于2025年2月1日完成公告送达,要求你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将罚款缴交指定银行,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催告,催告如下:
1.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南山罚字〔2024〕301号)确定的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指定银行账号;
2.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南山催字〔2025〕83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南山催字〔2025〕83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