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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关于向朱康强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公告

朱康强:

  因你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南山罚字〔2024〕301号)。该决定书于2025年2月1日完成公告送达,要求你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将罚款缴交指定银行,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催告,催告如下:

  1.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南山罚字〔2024〕301号)确定的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指定银行账号;

  2.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南山催字〔2025〕83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南山催字〔2025〕83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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