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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关于向唐华昌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

唐华昌:

  2025年5月9日我局签收了由深圳市公安局东深分局派出所移交的案情线索,发现你存在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垂钓的环境违法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由于无法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你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的现住址地进行现场送达、留置送达,因无人在场,未能成功送达。向你身份证地址及你现住址地邮寄文书亦未能成功送达。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文书,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罗湖责改字〔2025〕102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罗湖责改字〔2025〕102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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