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华昌:
2025年5月9日我局签收了由深圳市公安局东深分局派出所移交的案情线索,发现你存在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的环境违法问题。
我局依法应将查明的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你送达,因我局前期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时,无法通过电话、短信与你取得联系,到你现住址地送达文书未能成功,向你身份证地址及你现住址地邮寄文书亦未能成功送达。此次我局也无法通过电话与你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文书,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罗湖(听)告字〔2025〕66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上述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如需要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即本告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罗湖(听)告字〔2025〕66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