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深鸿石材店(经营者:颜香娇):
2025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华宝实业公司第18号栋103的深圳市光明区深鸿石材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2025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搬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环光明不罚告字〔2025〕23号],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经营场所现场已搬空无人配合,邮寄至你(单位)经营者身份证地址被退回,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环光明不罚告字〔2025〕23号](内容详见附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需要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环光明不罚告字〔2025〕23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