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环〔2025〕2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和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25〕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非营运类国四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淘汰补贴:提前淘汰的,予以淘汰补贴
申请提前淘汰补贴的机动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5年7月1日前已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不含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
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货车是指2025年7月1日起未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货车。
国四中重型货车是指我市核定排放标准为国四的汽油、柴油、燃气中重型货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meeb.sz.gov.cn)查询。
2.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拆解报废或者出口,且拆解报废或出口时距离强制报废年限1年及以上。拆解报废的地址与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车单位所在地与盖章日期为准,出口的地址与日期以企业申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离境口岸和出口日期为准。
满足以上条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申请淘汰补贴。
(二)淘汰更新补贴:提前淘汰并新购新能源车的,予以淘汰更新补贴
申请提前淘汰更新补贴的除满足上述淘汰补贴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在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中重型货车,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新购置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登记机关所在地应分别与淘汰车辆所有人、登记机关所在地一致,且购置地应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新能源中重型货车购置时间及购置地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日期及销售单位地址为准。
满足以上条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领取淘汰更新补贴,补贴金额为淘汰补贴与更新补贴之和。仅新购置新能源车的本政策不单独给予更新补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不予补贴
1.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强制报废情形的,或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不足1年的;
2.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灭失的;
3.非法车辆、无法确定所有权的车辆;
4.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
二、补贴标准
对提前淘汰的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予以淘汰补贴;对提前淘汰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并新购新能源货车的,予以淘汰更新补贴,补贴金额为淘汰补贴与更新补贴之和。淘汰补贴标准详见表1,更新补贴标准详见表2。
表1淘汰补贴标准
注:“重型”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中型”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表2更新补贴标准
注:“重型”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中型”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三、申报材料
(一)申领拆解报废淘汰补贴的
1.《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2.《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3.承诺书(详见附件1)。
(二)申领出口淘汰补贴的
1.《出口许可证》;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二手车出口);
4.承诺书(详见附件1)。
(三)申领淘汰更新补贴的
申领淘汰更新补贴的还应补充如下申领材料:
1.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
2.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证中车辆所有人信息应与报废车辆一致。
四、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
(一)申领人登录“广东粤焕新以旧换新公共服务平台”小程序的“非营运货车淘汰更新”模块,上传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按照机动车注册地登记地选择补贴申领地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补贴资金申请所需材料原件照片或扫描件。以企业名义申请的,企业应授权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淘汰更新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3月31日,2027年4月1日起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二)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认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三)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确定补贴金额,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本补贴政策实施资金总额控制,先到先得,若补贴资金总额度用完,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二)补贴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将依法依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补贴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在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拨打电话0755-86955430咨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承诺书
2.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