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无障碍关怀版手机版 扫码访问手机版 数据开放数据发布繁體智能机器人 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 > 通知公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向深圳市镇宏石材有限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深圳市镇宏石材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南石路华宝实业公司D22号A区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2025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见生产,生产设备处于打包存放状态,设备表面处于干燥状态,设备已断电,现场未发现生产痕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环光明不罚告字〔2025〕25号),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经营场所现场无人配合,邮寄至你单位经营场所地址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址均被退回,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环光明不罚告字〔2025〕25号)(内容详见附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需要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环光明不罚告字〔2025〕25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5年10月30日


相关附件

为您推荐:

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