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鑫水库明珠食府: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0日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金湖社区翠荫路38号-2铁皮房1栋2号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025年7月15日、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搬迁。
我局依法应将查明的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你送达,因你单位的经营产生已搬空且无人配合,也无法通过电话、短信与经营者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文书,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送达《不 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环罗湖不罚告字〔2025〕8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上述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需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即本告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环罗湖不罚告字〔2025〕8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