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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关于向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鑫水库明珠食府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鑫水库明珠食府: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0日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金湖社区翠荫路38号-2铁皮房1栋2号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025年7月15日、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搬迁。

  我局依法应将查明的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你送达,因你单位的经营产生已搬空且无人配合,也无法通过电话、短信与经营者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文书,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送达《不 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环罗湖不罚告字〔2025〕8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上述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需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即本告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环罗湖不罚告字〔2025〕8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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