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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环保合规建设指引》的通知

深环〔2025〕224号

各相关单位:

  为帮助和引导企业增强环保合规意识,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环保合规风险,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企业环保合规建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    


深圳市企业环保合规建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引导和帮助企业增强环保合规意识,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环保合规风险,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参照《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35770—2022)、《企业合规管理体系》(DB4403/T 350—2023)等标准文件,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作为其开展环保合规管理、规避环保合规风险的指导建议。

  第三条【用语含义】本指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环保合规,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行业准则、国际公约等要求。

  (二)环保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因环境保护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三)环保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环保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合规审查、整改处置、文化建设、效果评价等企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 企业环保合规管理体系

  第四条【环保合规管理机构设置】企业可以依据自身组织架构、规模、产业特性、主要风险和生产经营情况,选择建立适宜自身发展的合规组织体系,落实企业环保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已经设立专职合规管理部门的企业,可以将环保合规管理职能嵌入现有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尚不具备条件设立专职合规部门或者环保合规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由环保、节能、安全、法务、风控等相关部门承担环保合规管理职责;或者由“环保主任”、安环或EHS部门负责人、运维或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风控管理专员等岗位承担环保合规管理职责。

  第五条【环保合规管理机构或岗位职责】企业环保合规管理机构、承担环保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岗位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续关注我国及业务所涉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国际规则的最新情况,及时提供合规建议。

  (二)建立企业环保合规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和编制合规管理工作计划并推动贯彻落实。

  (三)组织开展企业环保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及应对。

  (四)审查评价企业管理制度、重大业务活动及重大决策的环保合规性。

  (五)组织或者协助各部门开展环保合规培训,受理各部门相关咨询。

  (六)组织开展环保合规考核评价,组织或者参与违规事件调查并提出处置建议。

  (七)组织开展企业环保合规效果评价工作。

  (八)建立企业环保合规风险台账,编制企业环保合规评估报告。

  第六条【其他部门环保合规职责】除环保合规管理机构外,其他部门履行的环保合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结合本部门业务情况,完善部门环保合规管理制度与流程。

  (二)配合开展环保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

  (三)配合开展环保合规检查,及时向环保合规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合规风险。

  (四)配合违规事件的环保合规调查与整改。

  第七条【环保合规管理制度】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环保合规运行与保障的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保合规要求,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变化,及时将外部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企业可以结合管理需要,针对特定管理事项或者特定风险类别制定专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排放、环境信息公开、碳排放管理等。

  企业可以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在现有的信息系统中增加环保合规管理模块,将环保合规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

  

第三章 企业环保合规常见风险识别与应对

  第八条【环保合规风险识别】鼓励企业建立环保合规风险识别机制,制定并定期更新企业环保合规风险台账,系统分析风险源、风险类别和风险形成因素。

  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污染物排放以及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等实际情况,结合本指引相关规定,通过风险排查、合规咨询、审核等内部途径识别环保合规风险,也可以通过外部法律顾问或专业机构咨询等方式识别环保合规风险,并纳入环保合规风险台账。

  第九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防范以下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常见风险点:

  (一)建设项目选址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不符。

  (二)未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或者办理备案,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未依照规定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五)在已公布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区域,未执行所在评价单元的管理清单有关规定,未按管理清单要求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防范以下涉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常见风险点:

  (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未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申领与使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防范以下涉及排污许可证申领与使用的常见风险点:

  (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继续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十二条【排放口设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防范以下涉及排放口设置的常见风险点: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置排放口。

  (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三)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未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四)未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擅自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放口和入海排污口。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和污染设施运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防范以下涉及污染物排放的风险点:

  (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

  (二)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三)特殊时段未按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防范以下涉及环境监测的常见风险点:

  (一)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二)未按规定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防范以下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常见风险点: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四)未根据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关要求,建设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落实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工作。

  (五)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及演练,保留培训及演练记录,并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六)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未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或者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防范以下涉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常见风险点: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三)未按规定保存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四)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未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未按要求填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或者未按要求填报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

  第十七条【环境信息公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防范以下涉及环境信息公开的常见风险点: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二)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三)未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四)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第十八条【关停、搬迁、拆除活动】企业在关停、搬迁、拆除活动中,需要注意防范以下常见风险点:

  (一)未排查搬迁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未按规定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按要求备案。

  (二)未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妥善处理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或者未待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且相关污染物处理处置结束后拆除污染治理设施。

  (三)未对原有场地残留和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处理处置。

  (四)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交相关部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节能降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防范以下涉及节能降碳的常见风险点:

  (一)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三)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企业未按时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或者存在虚报、瞒报、漏报情况;未按时退回超出的预分配配额,未按时足额完成履约或者未按时将合并或者分立情况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特殊类别企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环境高风险、境外经营等特殊情况的,需要注意防范以下常见风险点:

  (一)未按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二)纳入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单后,未按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三)使用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从事消耗(含)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依法备案、未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

  (四)对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新污染物,未按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五)开展境外经营的企业,在生产运营、废弃物处理等环节中不符合相关国家(地区)环保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

  第二十一条【其他风险】本指引所涉及的常见风险点主要来源于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未涵盖生态环境领域所有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梳理生态环境领域企业高频违规事项,制定企业环保合规指导清单,适时更新清单内容,并做好企业环保合规建设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环保合规风险评估】企业可以建立环保合规风险评估机制,在识别环保合规风险的基础上,分析其发生可能性、影响程度及潜在后果,确定风险等级。

  企业进行环保合规风险评估后形成评估报告,供决策层、管理层和相关部门使用。评估报告内容可以包括企业环保风险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可能造成的损失、处置建议、应对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环保合规风险应对】企业可以根据环保合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对普遍性、典型性等环保合规风险进行预警,引导相关部门及时关注并采取应对措施。对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环保合规风险,通过制定应急预案等方式明确应急处理职责、路径及要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第四章 企业环保合规运行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环保合规审查】企业将环保合规审查融入规章制度制定、事项决策、合同签订、项目运营等生产经营管理流程,明确审查范围、流程及标准。环保合规管理机构与各部门依职责完善审查机制,并定期评估审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环保合规检查】企业建立环保合规检查制度,制定检查计划,对照环保合规风险台账,定期开展环保合规检查,并及时在台账中记录检查结果,确保生产经营过程合规操作。

  第二十六条【环保合规举报与调查】企业建立环保合规举报投诉和调查制度,对涉嫌或者违反企业环保合规要求和管理制度行为的投诉进行调查。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环保合规整改处置】企业建立并完善环保违规行为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方式,明确责任范围,细化追责问责标准,对环保合规审查、检查及调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予以整改。

  第二十八条【环保合规内部考核】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建立环保合规考核评价机制,将环保合规情况纳入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并配套奖励措施,鼓励员工提供违规线索或者提出合规管理改进建议。

  第二十九条【环保合规文化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环保合规宣传教育,培育企业员工环保合规意识,形成环保合规文化氛围。

  鼓励企业建立常态化环保合规培训机制,将环保合规内容纳入员工培训,针对性开展企业环保合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要求、岗位合规风险与评估、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等培训。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境外经营环保合规培训,确保企业及员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我国及其他国家环保要求,提升海外经营环保合规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十条【环保合规效果评价与应用】企业可以结合环保合规风险识别形成的风险台账,对照环保合规管理要求和相关工作指引,自行组织开展企业环保合规建设效果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环保合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等进行修改完善。

  企业可以将环保合规建设情况及评价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企业环保合规建设情况与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措施进行衔接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指引效力】本指引仅对企业环保合规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汕特别合作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专项指引】鼓励各相关单位结合行业、区域特点,在本指引基础上,制定更具针对性的专项环保合规建设指引。

  第三十三条【施行与解释】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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