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华昌:
2025年5月9日我局签收了由深圳市公安局东深分局派出所移交的案情线索,发现你存在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的环境违法问题。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向你公告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罗湖(听)告字〔2025〕6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10月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
我局依法应将查明的事实和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你送达,因无法通过电话、短信方式与你取得有效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文书,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罗湖罚字〔2025〕71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罗湖罚字〔2025〕71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