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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4家碳排放单位移出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4修正)》(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规定,我局在推进碳交易工作过程中发现4家单位存在因停业、关闭等情况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宜继续纳入碳市场管理。经日常检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将该4家碳排放单位移出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名单见附件)。

  请移出企业(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被移出名单后十五日内完成预分配配额(如有)缴纳工作。

  如后续存在因注销、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商事主体资格丧失的,应根据《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提前做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和存量配额处置工作。对于确认被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但商事主体资格仍存续的,其持有的历史存量配额可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其交易账户有效期为自移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之后按交易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碳市场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移出清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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