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晓红: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4日对深圳市琅辰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进行核查,发现你主持编制的上述报告表存在遗漏环境保护目标以及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问题。
我局依法应将查明的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你送达,由于你为省外户籍,我局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我局通过公安机关查询你的户籍地址信息,但均未收到回函,故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宝安)(听)告字〔2025〕3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宝安)责改字〔2025〕SG009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对上述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如需要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宝安)(听)告字〔2025〕32号]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宝安)责改字〔2025〕SG009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