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1年。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关于加快打造企业合规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推行轻微违法免罚告知承诺制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度”)的具体要求”,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完善柔性执法机制
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需要在严格执法与促进发展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建立“告知—承诺—整改—核查—免予立案处罚”的闭环管理机制,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率,促进企业主动守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深入推进社会共治
通过承诺书公示、普法宣传教育等措施,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增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
(三)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作为深圳市打造企业合规示范区的重要举措,本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态环境监管的现代化水平,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五章,十三条。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四条。本章明确了告知承诺制度制定目的、法律依据、概念定义、职责分工和基本原则,确立了依法监管、教育引导、诚实守信三大实施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共两条。本章详细规定了适用告知承诺制度的基本条件和三类除外情形,确保制度适用精准有序。
第三章实施程序,共一条。本章构建了“初步认定—签署承诺—整改核查—审查审批”的全流程操作规范,并明确了立卷归档要求。
第四章保障措施,共四条。从执法记录、动态调整、普法宣传、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了全方位的保障机制。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对关键术语进行明确界定,并规定了试行期限。
附件部分为告知承诺制度执法事项清单,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与执行透明度。
四、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告知承诺制度?
告知承诺制度,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立案手续前,检查时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度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并按承诺书要求进行整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不再予以查处的制度。
(二)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度的适用条件?
《实施细则》已编制《深圳市生态环境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度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该清单涵盖23项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涉及水、大气、噪声、固废等多个领域,行政相对人可对照“适用情形”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三)在什么情形下,无法适用告知承诺制度?
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度不予立案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二是当事人所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案件3宗或以上的;三是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如何进行承诺?需要具体承诺什么内容?
执法人员现场对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判定当事人符合告知承诺制度启动条件的,现场会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当事人在确认相关要求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整改期限内改正相关违法行为,承诺书经签署后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公示的,即视为完成承诺要求。
(五)若当事人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承诺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能完成整改的,视为不满足告知承诺制度的适用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进行立案查处。
(六)《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与《深圳市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有何不同?
与《不予处罚清单》形成梯度化管理体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符合告知承诺制度适用条件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度不再予以查处;立案后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