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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环龙岗不罚告字【2026】8号)的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年轻二十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E0HB1E6Y):

  2025年11月17日11时46分,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龙岗分站工作人员、杨美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到你单位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旺塘14巷18-19号104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主要产生噪声的设备为3个炉头及1个油烟机,监测人员按照采样规范在该处噪音源边界外1米处进行监督性噪声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你单位排放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值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加工维修等商业经营场所和卡拉OK厅、歌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噪声的,其边界噪声值或者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的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拟不予行政处罚的告知书。因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环龙岗不罚告字〔2026〕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联系电话:0755-84864317 地址: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一路1号区生态环境综合大楼3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需要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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