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路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我局已于2025年9月24日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光明罚字〔2025〕47号),并于2025年10月1日邮寄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叁万伍仟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我局现依法向你催告。因你单位现场无人配合,邮寄至你单位经营场所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被退回,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光明催字〔2026〕11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内容详见附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光明催字〔2026〕11号)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