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华昌、许昌虎:
你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行为,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罗湖罚字〔2025〕71号)、(深环罗湖罚字〔2025〕72号)。决定书于2025年12月21日公告送达。要求你于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缴交罚款,而你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因我局无法通过电话、短信与你取得联系,不知你的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文书,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罗湖催字〔2026〕16号)
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罗湖催字〔2026〕17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