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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管控的通告

  2026年6月我市将相继举行多项重要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6月7日至9日期间举行普通高考,6月26日至28日期间举行中考和初二学业水平考试。为给全市广大考生营造宁静和谐的备考和应考环境,保障考试顺利进行,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中、高考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公安、住建、交通、城管等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噪声实施特别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高考备考期间(6月4日至6月6日),高中学校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居住区)周围直线距离300米范围内;中考备考期间(6月23日至6月25日),初中学校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居住区)周围直线距离300米范围内,禁止所有在建工程(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室内装修作业等)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等除外),禁止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及其它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音响器材,严禁在夜间(22:00至次日7:00)从事广场舞、麻将、卡拉OK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及商业活动,禁止机动车鸣笛等各类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二、在中考、高考考试期间(6月7日至6月9日、6月26日至6月28日),考点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居住区)周围直线距离500米范围内,禁止所有在建工程(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室内装修作业等)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禁止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及其它可能产生噪声的音响器材,严禁在夜间(22:00至次日7:00)从事广场舞、麻将、卡拉OK等产生噪声的娱乐及商业活动,禁止机动车鸣笛等各类产生噪声的行为。

  三、在备考和考试期间(6月4日至6月9日、6月23日至6月28日),中午(12:00至14:00)和夜间(22:00至次日7:00)时段全市范围内禁止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办理准许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

  四、在备考和考试期间,全市应严格管控影响考生学习、休息、考试的各类产生噪声的活动,除需严格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外,其余时段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限值。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噪声管控,为全市中、高考考生营造一个宁静和谐的备考、应考环境。

  五、抢修、抢险、应急作业应预先评估对考试的影响程度,采取合理措施严格控制噪声排放,并及时向受影响的考点预警、预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在考试期间非必要禁止在考场周边鸣笛、报警。

  各单位及个人需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配合做好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防治工作。特别管控期间,市生态环境局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加强对施工工地和其他各类噪声污染源的监管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处理。

  为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均在各区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广大市民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拨打以下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为了确保投诉或举报响应及时、精准处置,现列举常见噪声扰民情形,请市民朋友根据受理范围拨打相关部门举报电话,后台将统一受理并按职责分流处置。

序号

所在区

生态环境部门

举报电话

交通运输部门

举报电话

公安部门

举报电话

1

福田区

18128805871

0755-82918342

13226929289

0755-83709639

110报警电话

2

罗湖区

18098930182

0755-25663906

0755-25191116

3

盐田区

13632628631

0755-22351066

13925207990

0755-66878808

4

南山区

18665380415

0755-26560940

0755-83706066

5

宝安区

15012562010

0755-27871009

0755-27755666

6

龙岗区

17722691189

0755-28932901

19925263378

0755-28922895

7

龙华区

18148518862

0755-23336699

0755-23330123

8

坪山区

15017924863

0755-84637902

14775886834

0755-22691020

9

光明区

13172496419

0755-88212009

18664302652

0755-27400347

10

大鹏新区

18126242369

0755-84203809

19168928472

0755-22691018

11

深汕特别合作区

18127018626

0755-22101717

0755-22691047

  注:

  1.本通告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本通告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3.受理范围(部分常见情形)

  生态环境部门(1)建筑施工噪声,如超时施工,打桩机、切割机、雾炮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等;(2)工业噪声,如空调、发动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等;(3)商业经营活动、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如剁肉、KTV音响设备噪声等。

  交通运输部门:道路、城市轨道、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等交通噪声。

  公安部门:(1)机动车噪声,如机动车违规鸣喇叭等;(2)非营业性社会生活噪声,如顾客吵闹喧哗、广场舞、室内装修扰民、邻里喧哗等。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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