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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关于公布拟纳入2026年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位名单的通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结合本辖区实际,拟将大鹏新区23家单位纳入2026年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位名单。为保证筛选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现将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单位名单和累计责任限额予以公布,公示期为2026年5月20日至5月28日(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途径,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大鹏新区拟纳入2026年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位名单及累计责任限额

  (联系人:孙工,电话:0755-28333825)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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