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鑫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6年5月20日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光明(听)告字〔2026〕38号)。我局依法应将查明的事实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你单位送达。因你单位现场无人配合,且邮寄至你单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户籍地址文书均被退回,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光明(听)告字〔2026〕38号)、《环保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详见附件),现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需要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光明(听)告字〔2026〕38号)
2.《环保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