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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向深圳市福鑫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深圳市福鑫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6年5月20日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光明(听)告字〔2026〕38号)。我局依法应将查明的事实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你单位送达。因你单位现场无人配合,且邮寄至你单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户籍地址文书均被退回,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光明(听)告字〔2026〕38号)、《环保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详见附件),现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需要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光明(听)告字〔2026〕38号)

  2.《环保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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