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鑫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中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5年12月4日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光明)罚字〔2025〕4号),并于2025年12月12日直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违法所得肆仟叁佰伍拾元及罚款肆拾伍万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你单位现场无人配合,邮寄至你单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户籍地址文书均被退回,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光明)催字〔2026〕2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内容详见附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光明)催字〔2026〕2号)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44030025000192299940)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