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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向深圳市美人鱼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公告

深圳市美人鱼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8日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光明罚字〔2025〕60号),并于2025年12月31日公告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到指定银行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叁万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我局现依法向你催告。因你单位现场无人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光明催字〔2026〕24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内容详见附件)两份文书邮寄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未签收;邮寄至你单位经营场所被退回。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光明催字〔2026〕24号)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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