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鑫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6日对你单位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长凤路263号3栋101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光明罚字〔2026〕67号),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25万元整。
因你单位现场无人配合,且邮寄至你单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户籍地址文书均被退回,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光明罚字〔2026〕67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内容详见附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光明罚字〔2026〕67号)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