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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向深圳市三木森光电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三木森光电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圳路30号A栋一层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7月29日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光明罚字〔2026〕76号),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因你单位现场无人配合,且邮寄至你单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籍地址文书均被退回,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光明罚字〔2026〕76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内容详见附件),现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光明罚字〔2026〕76号)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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