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鼎工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禁止或者限制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大鹏罚字〔2025〕42号),并于2026年1月7日邮寄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我局无法通过电话、短信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场送达时发现你单位已从施工项目退场,施工项目现场无人配合,我局无法现场送达。且我局邮寄至你单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户籍地址的文书均被退回,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大鹏催字〔2026〕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大鹏罚字〔2025〕42号)确定的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大鹏催字〔2026〕3号)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44030025000195142068)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