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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关于向娄底鼎工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公告

娄底鼎工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禁止或者限制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大鹏罚字〔2025〕42号),并于2026年1月7日邮寄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我局无法通过电话、短信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场送达时发现你单位已从施工项目退场,施工项目现场无人配合,我局无法现场送达。且我局邮寄至你单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户籍地址的文书均被退回,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大鹏催字〔2026〕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大鹏罚字〔2025〕42号)确定的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深环大鹏催字〔2026〕3号)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44030025000195142068)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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