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无障碍关怀版手机版 扫码访问手机版 数据开放数据发布繁體智能机器人 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 > 通知公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基坑气膜技术应用范围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噪声和扬尘防治水平,加大基坑气膜技术推广力度,合理确定应用范围,我局制定了《基坑气膜技术应用范围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1日


基坑气膜技术应用范围指引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噪声和扬尘防治水平,加大基坑气膜技术推广力度,合理确定技术应用范围,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基坑气膜,是指由膜材、锚固系统、智能供风及空气循环过滤系统、门体系统等构件组成,以充气方式形成预张力,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基坑进行全封闭或半封闭覆盖的临时构筑物(临时设施)。一般分为气承式、气枕式和气肋式。

  第三条 基坑气膜技术主要适用于基坑开挖阶段、地基处理阶段及基础(含地下室)结构施工阶段。

  对于单层、低层建筑或特殊定制全封闭或半封闭项目,经专项论证后,可延伸至主体结构封顶及施工全过程。

  基坑气膜可与钢结构施工棚、盖挖顶板等全封闭施工技术比选,择优使用。安全是技术应用和比选的第一原则。

  第四条 基坑气膜技术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水利等工程的基坑与地下结构施工场景:

  (一)住宅、医院、学校、科研机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产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的深基坑工程,宜采用气承式或气枕式;

  (二)地下停车场、雨水调蓄池、道路下穿节点等明挖工程,宜采用气承式或气枕式;

  (三)轨道交通工程,车站明挖基坑、盾构始发(接收)井等非线性工程,宜采用气承式或气枕式;

  (四)水利工程,非线性工程宜采用气承式或气枕式。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宜使用基坑气膜技术: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场地邻近住宅、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且噪声传播路径无明显阻隔;

  (二)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三)施工产生明显扬尘污染;

  (四)其他可能对群众产生较大噪声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国有企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与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红线衔接、重合或隔路相邻,且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当使用基坑气膜技术。属本指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除外。属本指引第八条所列情形或属于轨道交通项目的,经专项论证可行后使用基坑气膜技术。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使用基坑气膜技术:

  (一)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风险未消除。基坑及周边地层存在燃气、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隐患且未治理达标;

  (二)紧邻高危设施。临近燃气管道、危化品仓储、加油站等对火花、静电极度敏感的设施;

  (三)动火作业无法隔离。基坑内存在持续动火作业,且无法与气膜区域进行有效防火、防爆的分区隔离;

  (四)强风环境且无锚固条件。位于常年大风、空旷高地等极端风荷载环境,且不具备配重或锚固系统的布设条件;

  (五)地质条件无法满足安全要求。地质极为复杂(如强岩溶、强透水层等),未经有效地基处理,无法保障气膜锚固系统与主体结构安全;

  (六)高压线路净空不足。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基坑上方,且无法通过调整方案满足安全净空距离要求。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推荐使用基坑气膜技术,确需采用的,须开展专项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使用安全:

  (一)基坑周边环境敏感,基坑周边地下管线密集、沉降控制标准极高;

  (二)内部作业干扰大,基坑内需长期开展大量重型吊装、超高构件吊装等易破坏膜材或干扰气压稳定的作业;

  (三)场地空间受限,场地狭窄,起重、吊装等作业空间受限,气膜风机、配重系统、检修通道等间距可能无法满足布置要求;

  (四)施工周期过短,施工工期内无法完成基坑气膜装卸操作。

  第九条 基坑气膜一般于正负零层以上主体施工前拆除,基坑内土方开挖、破碎切割等高扬尘、高噪声工序未全部完工的,不宜提前拆除气膜。

  第十条 基坑气膜的选型、设计、安装、验收、拆除等程序和使用过程中的运维、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等应符合住房建设部门有关规范、标准和指引要求。


相关附件

为您推荐:

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