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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龙岗罚字【2026】57号)的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宏海眼镜配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6MJP81)(经营者:石教海):

  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富坑南路1-4号厂房403的经营地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稀释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第一章§1.20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厂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因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龙岗罚字〔2026〕57号),现向你厂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厂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4864317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白灰围一路1号生态环境综合大楼307室)。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龙岗罚字【2026】57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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