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我局依法应将查明的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你送达,由于我局邮寄到你单位地址显示代收,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宝安)(听)告字[2026]140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对上述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你如需要陈述和申辨,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宝安(听)告字〔2026〕140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