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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关于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宝安(听)告字〔2026〕140号的公告

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我局依法应将查明的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你送达,由于我局邮寄到你单位地址显示代收,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宝安)(听)告字[2026]140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对上述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你如需要陈述和申辨,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宝安(听)告字〔2026〕140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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