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童童拉面馆(个体工商户):
2026年5月29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问题。
我局依法应将查明的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你单位送达,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经营场所送达文书时经营者不在场,现场送达、留置送达失败,向你单位经营场所及经营者身份证地址邮寄文书均未成功送达,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罗湖(听)告字〔2026〕49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需要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即本告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罗湖(听)告字〔2026〕49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