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器电子二手流通及回收经营者:
为规范我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严厉打击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如废旧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视机、电脑、打印机、手机、电话机等)中含有铅、汞、镉等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回收、贮存、拆解不当,会造成土壤、水源和空气污染,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各电器电子二手流通及回收经营者应当充分认识规范回收处理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规范经营要求
(一)拆解必须持证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规定的14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处理的企业,应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废电器处理资格证书后,方可处理。处理未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等手续,满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2026)要求。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二)依法办理登记
从事电器电子二手流通及回收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登记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规范贮存管理
电器电子二手流通及回收经营者应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贮存,或专门的场地贮存。贮存场所应配备防止雨淋的遮盖措施,如安装防
雨棚等。贮存场所应具有防渗硬化地面。贮存含有害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贮存场所应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配备泄漏堵截设施,不得有明火或热源。应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进行分区,并在每个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注明类别、数量、来源、时间等。
(四)规范移交管理
电器电子二手流通及回收经营者对于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建立回收台账,如实登记产品类别、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做到可追溯。回收、维修过程中发现废线路板、废铅酸蓄电池、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的,必须使用专用密闭容器存放,并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三、违法后果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咨询和举报
如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政策,可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商务部门。欢迎各经营者提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回收处理线索,积极举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请您自觉遵守上述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共同守护深圳绿水青山。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商务局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