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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关于向深圳市大鹏新区星光清吧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星光清吧: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违法行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10月20日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大鹏罚字〔2026〕20号),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因我局无法通过电话、短信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场送达时你单位现场无人配合,且邮寄至你单位注册地址、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地址的文书均被退回,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大鹏罚字〔2026〕20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深圳市生态环境失信记录告知书》、《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内容详见附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缴交指定银行,并领取罚款收据,将罚款收据交回我局。逾期拒不履行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大鹏罚字〔2026〕20号)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3.深圳市生态环境失信记录告知书

  4.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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