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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6年)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启用新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粤环办函〔2016〕383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现提出要求通知如下:

  一、停止受理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业务

  根据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省内危险废物跨市转移不需要审批,我市不再受理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业务。

  二、 全面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

  省环保厅《关于启用新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要求,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升级后的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新平台,并要求全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全部实现电子联单管理,不再使用纸质联单。鉴于我市目前运行的深圳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行之有效,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在我市将实行市内转移和跨市转移两种方式并行模式:一是危险废物市内转移事项,仍按照我市原有程序办理。登陆我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转移事项填报。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继续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系统管理和有关转移数据信息定期向省环保厅上报;二是危险废物需跨市转移的,相关企业应按照省环保厅相关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新平台上完成注册、申报及转移管理填报。

  三、 有关要求

  1、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产废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登陆我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上年度危险废物的产生去向情况申报登记和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网上备案工作,日常转移管理按原规定程序执行。

  2、需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产废企业和经营单位须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省厅监管新平台注册登记、填报危险废物产生台账等数据、上传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资料等工作,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管理计划网上备案、电子转移联单和经营情况的网上报告。每年3月1日前,产废企业和经营单位须通过新平台完成上年度危险废物的产生去向情况申报登记和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网上备案工作。

  3、产废企业和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应严格核实所委托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依法依规将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许可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处置;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营许可证范围合法开展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严禁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并核实运输单位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合法手续,严禁沿途遗撒、倾倒危险废物,控制运输过程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风险。

  4、市、区环保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企业的危险废物转移进行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门科室或部门和一名信息管理员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按照省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并及时审核管辖企业的网上申报信息,对所申报的数据进行严格把关。同时加大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严肃依法处理。

  各单位和企业在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遇有问题,可迳向市人居环境委固废噪声处反映。

  附件:关于启用新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粤环办函〔2016〕383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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