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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 《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粤府办〔2023〕2号)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202号),现就做好我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是做好新污染物治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为开展我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管控以及履行国际公约等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为我市制定新污染物治理有关政策和计划、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二、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13-43)下的122 个行业小类的生产、加工使用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的企业(附件)。本调查中生产是指制造化学物质的活动;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将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企业无需填报。

  三、调查安排

  各相关企业应于2023年8月30日前完成2022年度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2024-2025年应于每年的2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

  企业可注册登录“全国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 (访问地址 https://cdi.meescc.cn:9443/hxp) ,根据化学物质名称或化学文摘号(CAS)查询企业在调查年内生产、加工使用的化学物质是否涉及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范围内的化学物质,并填报相关内容。具体填报操作指南可参考系统首页“文档资料”。

  四、有关要求

  (一)按时真实填报数据

  企业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配合管理部门核查

  企业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认真填报信息。对因填报错误经审查后被退回的,应及时修改并重新上报。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严格按照要求提供文件资料和数据,保证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做好数据和信息保密工作

  企业应当对填报的化学物质相关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特此通知。

  附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涉及的行业分类代码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4日

  (联系人:阴琳婉、郭溪香,电话:0755-23934732、0755-8923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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