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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全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决定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及备案后管理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一、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

  企事业单位应落实环境应急预案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评审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实施。选择的预案评审专家应熟悉所评审企事业单位的环境风险特征,具备环境应急专业知识。

  二、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带备案二维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预案名称、风险级别、备案意见、受理部门、备案编号和备案时间等信息)的电子版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即完成备案。

  三、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后的管理

  企事业单位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储备与环境风险相匹配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依据预案积极组织应对。

  企事业单位应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同时将隐患排查情况录入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深环〔2020〕75号)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深环〔2020〕8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      

  (联系人:贾晓栋,联系电话:0755-2393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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