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无障碍关怀版手机版 扫码访问手机版 数据开放数据发布繁體智能机器人 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 > 应急管理

市人居环境委关于转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区(新区)环保水务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环〔2018〕44号,以下简称《行业名录》)转发给你们,一并提出要求并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认真梳理本辖区内符合《行业名录》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指导督促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对拒不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或预案满三年未按要求修订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二、各级环保监管执法人员应参与本辖区本单位所管辖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审,就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性、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分析、等级评定和风险隐患整改跟踪落实等相关内容提出意见,掌握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现状,督促指导企业完善环境应急管理。

  三、凡在《行业名录》范围内的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本文件要求,切实履行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自查排查,建立企业内部环境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流程,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环境安全。

  四、各预案编制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掌握有关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企业重点把握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严格审核把关,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请各区环保部门于2019年底前完成本辖区《行业名录》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及时公开已备案企业名单,按要求于每年度12月10日之前将本年度的预案备案情况报我委。

  附件:关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市人居环境委 

  2018年9月21日


相关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