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监察支队、水源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