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现将我市二〇二五年第四季度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如下。
一、空气环境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AQI范围在21~94之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Ⅰ级(优)的天数为41天,比上年同期增加8天;Ⅱ级(良)的天数为51天,比上年同期减少6天;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的天数合计为92天,占总有效天数(92天)的100%,比上年同期上升2.2个百分点。
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上升1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为22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2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39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4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2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1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平均浓度为0.7毫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上升0.1毫克/立方米;臭氧小时平均浓度为68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7微克/立方米,评价浓度为132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9微克/立方米。
二、水环境
(一)饮用水源
全市30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除因工程施工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水源地外,其他水源地水质均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
(二)河流
国考断面中赤石河小漠桥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深圳河河口、观澜河企坪、龙岗河鲤鱼坝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茅洲河共和村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省考断面中深圳河径肚水质达到地表水Ⅰ类标准,坪山河上垟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
全市310条河流中,Ⅲ类及以上252条,Ⅳ类32条,Ⅴ类1条,因施工、无水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25条。
(三)近岸海域
近岸海域东部海域水质为优,11个国控点位水质均达到海水水质第一类标准;西部海域水质劣于第四类标准,9个国控点位中1个点位水质达到第一类标准,1个点位水质达到第二类标准,2个点位水质达到第四类标准,5个点位水质为劣四类,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三、声环境
全市20个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昼间等效声级达标率为99.0%;夜间等效声级达标率为95.6%。
四、辐射环境
全市辐射环境状况良好。32个电离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结果均在天然本底水平范围内上下涨落,未见异常。全市环境γ辐射累积剂量监测结果处于正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