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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第一季度深圳市环境状况公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现将我市二○一九年第一季度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如下:

  一、空气环境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良好水平。全市环境空气质量AQI范围在20~99之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Ⅰ级(优)的天数为61天,比上年同期增加23天;Ⅱ级(良)的天数为29天,比上年同期减少21天;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的天数合计为90天,占总有效天数(90天)的100%,比上年同期上升2.2个百分点。

  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5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2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为27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2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42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9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7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5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平均浓度为0.7毫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上升0.1毫克/立方米;臭氧平均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11微克/立方米。

  全市降水pH平均值为5.45,比上年同期下降0.20,酸雨频率为32.2%,比上年同期上升4.1个百分点,酸雨污染基本稳定。

  二、水环境

  (一)饮用水源

  全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与上年同期持平。清林径水库、铜锣径水库、径心水库和三洲田水库水质类别为Ⅰ类,深圳水库、西丽水库、铁岗水库、罗田水库、石岩水库、松子坑水库和枫木浪水库水质类别为Ⅱ类,水质为优。与上年同期相比,松子坑水库水质类别由Ⅲ类变为Ⅱ类,水质有所改善;其他水库水质保持稳定。

  (二)河流

  茅洲河(共和村)国考断面污染程度有所减轻,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浓度同比分别下降54.5%、54.4%,但水质仍劣于国家地表水Ⅴ类标准;深圳河(河口)国考断面水质明显改善,达到Ⅳ类标准,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浓度同比分别下降76.8%、50.0%;深圳河(径肚)省考断面水质保持为优,达到Ⅱ类标准;观澜河(企坪)省考断面水质明显改善,达到IV类标准,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浓度同比分别下降38.8%、62.7%;龙岗河(西湖村)省考断面水质保持稳定,仍劣于Ⅴ类标准,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浓度同比分别上升10.2%、28.0%;坪山河(上垟)省考断面水质明显改善,达到Ⅳ类标准,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浓度同比分别下降74.8%、51.8%。全市其他主要河流中,福田河水质达到Ⅱ类标准,沙湾河(罗湖)和盐田河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大沙河和王母河水质达到Ⅳ类标准,布吉河水质达到Ⅴ类标准,其余主要河流中下游水质劣于Ⅴ类标准,主要污染物为氨氮和总磷。与上年同期相比,布吉河水质有所改善;沙湾河(罗湖)、福田河和大沙河水质明显改善;盐田河水质保持为Ⅲ类,王母河水质保持为Ⅳ类;西乡河污染程度明显减轻,皇岗河和凤塘河污染程度有所减轻,新洲河污染程度明显加重。

  (三)近岸海域

  东部海域水质为优,符合国家海水水质第一类标准;西部海域水质受到污染,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粪大肠菌群浓度超过第三类标准。与上年同期相比,东部海域水质保持为优,西部海域水质污染程度显著加重。

  三、辐射环境

  全市辐射环境状况良好,全市各监测点位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在正常天然本底水平范围内上下涨落,未出现异常;环境γ辐射累积剂量监测结果处于正常水平。

  四、环境管理

  全市共审批建设项目666项,核发排污许可证174个。全市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435宗,罚款总金额3944.5万元。对4家违法企业实施查封、扣押,对15家违法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5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宗,登报道歉承诺29家。

  全市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的环境违法案件共2宗,分别是深圳市杰科达电路板加工厂和深圳市纳能科技有限公司,前者因未经环保审批擅自从事线路板生产、废水直排、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外排被处以罚款124万元;后者因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扩建、通过非核定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被处以罚款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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