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现将我市二〇一八年第四季度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如下:
一、空气环境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良好水平。全市环境空气质量AQI范围在32~130之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Ⅰ级(优)的天数为35天,比上年同期增加4天;Ⅱ级(良)的天数为49天,比上年同期减少5天;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的天数合计为84天,占总有效天数(92天)的91.3%,比上年同期下降1.1个百分点。
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1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为32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上升2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8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8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平均浓度为0.7毫克/立方米,与上年同期下降0.1毫克/立方米;臭氧平均浓度为66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6微克/立方米。
全市降水pH平均值为5.46,比上年同期下降0.04,酸雨频率为31.4%,比上年同期上升12.0个百分点,酸雨污染基本稳定。
二、水环境
(一)饮用水源
全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与上年同期持平。枫木浪水库、清林径水库和三洲田水库水质类别为Ⅰ类,深圳水库、西丽水库、铁岗水库、石岩水库、罗田水库、径心水库和松子坑水库水质类别为Ⅱ类,水质为优。与上年同期相比,石岩水库水质类别由Ⅲ类变为Ⅱ类,水质有所改善;其他水库水质保持稳定。
(二)河流
盐田河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福田河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坪山河、大沙河和王母河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Ⅳ类标准,深圳河、沙湾河(罗湖)、布吉河和龙岗河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Ⅴ类标准,其它主要河流中下游水质劣于地表水Ⅴ类标准,主要污染物为氨氮和总磷。与上年同期相比,盐田河水质保持为优,福田河和坪山河水质明显改善,深圳河、沙湾河(罗湖)、大沙河、龙岗河和王母河水质有所改善;茅洲河和皇岗河水质污染程度明显减轻,凤塘河和观澜河水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西乡河水质仍为劣Ⅴ类。
(三)近岸海域
东部海域水质为优,符合国家海水水质第一类标准;西部海域水质受到污染,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浓度超过第三类标准。与上年同期相比,东部海域水质保持为优,西部海域整体水质污染程度明显减轻。
三、辐射环境
全市辐射环境状况良好,全市各监测点位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在正常天然本底水平范围内上下涨落,未出现异常;环境γ辐射累积剂量监测结果处于正常水平。
四、环境管理
全市第四季度共审批建设项目1185项;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657宗,罚款总金额6660万元。对10家违法企业实施查封、扣押,对23家违法企业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案件37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宗。
全市第四季度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的环境违法案件共3宗,分别是深圳市奥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因废水直排被处以100万元罚款;深圳兴启发电路板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污被处以100万元罚款;深圳市宝安区新桥万丰鸿塑料加工部因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产被处以1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