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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第四季度深圳市环境状况公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现将我市二〇一七年第四季度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如下:

  一、空气环境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良好水平。全市环境空气质量AQI范围在25~120之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Ⅰ级(优)的天数为31天,比上年同期减少6天;Ⅱ级(良)的天数为54天,与上年同期持平;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的天数合计为85天,占总有效天数(92天)的92.4%,比上年同期下降6.5个百分点。

  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9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上升1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5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60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上升7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38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上升5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平均浓度为0.8毫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0.1毫克/立方米;臭氧平均浓度为72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上升12微克/立方米。

  全市降水pH平均值为5.50,比上年同期上升0.44;酸雨频率为19.4%,比上年同期下降11.5个百分点,酸雨污染有所减轻。

  二、水环境

  (一)饮用水源

  全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与上年同期持平。赤坳水库、枫木浪水库和径心水库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I类标准,深圳水库、西丽水库、铁岗水库、罗田水库、清林径水库、松子坑水库和三洲田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水质为优;石岩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水质良好。与上年同期相比,西丽水库水质由Ⅲ类变为Ⅱ类,水质有所改善;其他水库水质变化不大。

  (二)河流

  15条主要河流中,盐田河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大沙河、新洲河(10月份)和王母河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余河流中下游水质劣于地表水Ⅴ类标准,主要为氨氮和总磷超标。与上年同期相比,茅洲河污染程度明显减轻并消除黑臭,观澜河污染程度明显减轻,中上游基本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深圳河、龙岗河、坪山河水质持续改善,12月深圳河河口、龙岗河西湖村、坪山河上洋断面水质接近地表水Ⅴ类标准(氨氮、总磷超标);西乡河、沙湾河(罗湖)污染程度明显减轻,福田河水质有所变差,凤塘河污染程度有所加重;皇岗河已实施总口截污工程,污水全部收集处理。

  (三)近岸海域

  东部海域水质为优,达到国家海水水质第一类标准;西部海域水质受到生活污染,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和粪大肠菌群浓度超过第三类标准。

  三、辐射环境

  全市辐射环境状况良好,全市各监测点位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在正常天然本底水平范围内上下涨落,未出现异常;环境γ辐射累积剂量监测结果处于正常水平;水源水中总α、总β剂量未超过放射性限值要求;大气气溶胶中氡浓度在正常范围内涨落。

  四、环境管理

  全市共审批建设项目2048项;全市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694宗,罚款总金额7234.188万元。对27家违法企业实施查封、扣押,对5家违法企业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0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宗。

  全市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的环境违法案件共8宗,分别是伟创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因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被处以132万罚款;深圳星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被处以204万罚款;深圳市天美化妆用具有限公司、深圳金源印制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旺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固电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蓝天成衣洗水厂因未经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建设和生产分别被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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