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现将我市二〇一六年第一季度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如下:
一、空气环境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良好水平。全市环境空气质量AQI范围在29~115之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Ⅰ级(优)的天数为40天,比上年同期增加17天;Ⅱ级(良)的天数为47天,比上年同期减少8天;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的天数合计为87天,占总有效天数(88天)的98.9%,比上年同期上升4.9个百分点。
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1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为37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1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48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18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32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11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平均浓度为0.9毫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0.2毫克/立方米;臭氧平均浓度为57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1微克/立方米。
全市平均降尘量为2.4吨/平方公里·月,达到广东省推荐标准,比上年同期下降1.5吨/平方公里·月。
全市降水pH平均值为4.93,比上年同期上升0.23;酸雨频率为53.1%,比上年同期下降10.9个百分点,酸雨污染有所减轻。
二、水环境
(一)饮用水源
全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与上年同期持平。三洲田水库水质类别为Ⅰ类,深圳水库、梅林水库、铁岗水库、清林径水库、赤坳水库和径心水库水质类别为Ⅱ类,水质为优;西丽水库、石岩水库、罗田水库和松子坑水库水质类别为Ⅲ类,水质良好。与上年同期相比,罗田水库和松子坑水库水质类别由Ⅱ类变为Ⅲ类,水质有所下降;其他水库水质变化不大。
(二)河流
盐田河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大沙河水质达到Ⅳ类标准,王母河水质达到Ⅴ类标准;其它主要河流中下游水质劣于地表水Ⅴ类标准,主要污染物为氨氮和总磷。与上年同期相比, 王母河和龙岗河水质有所变差;皇岗河污染程度显著加重,西乡河和凤塘河污染程度明显加重,布吉河、新洲河和观澜河水质污染程度有所加重;深圳河、沙湾河和坪山河水质基本保持稳定;福田河污染程度有所减轻,茅洲河水质污染程度明显减轻;盐田河水质有所改善,大沙河水质明显改善。
三、辐射环境
全市辐射环境状况良好,全市各监测点位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在正常天然本底水平范围内上下涨落,未出现异常;环境γ辐射累积剂量监测结果处于正常水平。
四、环境管理
全市共审批建设项目1298项,处罚环境违法案件264宗,罚款总金额2375.5万元,对2家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5家企业实施查封、扣押,对24家企业实施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1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5宗。其中,茅洲河流域环境监管执法行动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106宗,处罚金额913.5万元,对2家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3家企业实施查封、扣押,对17家企业实施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5宗。
全市被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环境违法案件共有106宗。其中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类100宗,分别被处以10-50万元不等罚款,如深圳市耳关兴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品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科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分别被处以50万元罚款;大气违法类3宗,深圳市长进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上佳食品有限公司、伟长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分别被处以10万元罚款;工业废水超标类2宗,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两次废水超标,分别处以10万及17万元罚款;固体废物违法类1宗,格兰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被处以1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