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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第二季度深圳市环境状况公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现将我市二〇一五年第二季度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如下:

  一、空气环境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良好水平。全市环境空气质量AQI范围在25~97之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Ⅰ级(优)的天数为68天,占总监测有效天数(89天)的76.4%,比上年同期上升13.8个百分点;Ⅱ级(良)的天数为21天,占总监测有效天数的23.6%,比上年同期下降12.7个百分点;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的天数合计89天,占总监测有效天数的100%,比上年同期上升1.1个百分点。

  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上升1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3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36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4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18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5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平均浓度为0.8毫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0.1毫克/立方米;臭氧平均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9微克/立方米。

  全市平均降尘量为3.0吨/平方公里·月,达到广东省推荐标准,比上年同期下降0.1吨/平方公里·月。

  全市降水pH平均值为5.05,比上年同期上升0.05;酸雨频率为51.9%,比上年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酸雨污染基本稳定。

  二、水环境

  (一)饮用水源

  全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与上年同期持平。深圳水库、梅林水库、清林径水库、松子坑水库、径心水库和三洲田水库水质类别为Ⅱ类,水质为优;西丽水库、铁岗水库、石岩水库、罗田水库和赤坳水库水质类别为Ⅲ类,水质良好。与上年同期相比,清林径水库水质由Ⅲ类变为Ⅱ类,水质有所改善;梅林水库和松子坑水库水质由Ⅰ类变为Ⅱ类,水质保持为优;赤坳水库水质由Ⅱ类变为Ⅲ类,水质有所下降;其他水库水质变化不大。

  (二)河流

  盐田河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Ⅳ类标准,沙湾河和王母河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其它主要河流中下游水质劣于地表水Ⅴ类标准,主要污染物为氨氮和总磷。与上年同期相比,沙湾河水质有所改善,盐田河和王母河水质有所下降;大沙河和西乡河水质污染程度显著加重,坪山河和福田河水质污染程度明显加重,深圳河、茅洲河和皇岗河水质污染程度有所加重;凤塘河水质基本保持稳定;龙岗河和新洲河水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观澜河水质污染程度明显减轻,布吉河水质污染程度显著减轻。

  (三)近岸海域

  东部海域水质为优,符合国家海水水质第一类标准;西部海域水质受到生活污水污染,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浓度超过第三类标准。与上年同期相比,东部海域水质保持优良水平,西部海域水质整体污染程度有所减轻。

  三、辐射环境

  全市辐射环境状况良好。全市各监测点位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在正常天然本底水平范围内上下涨落,未出现异常;环境γ辐射累积剂量监测结果处于正常水平;水源水中总α、总β未超过放射性限值要求;大气气溶胶中氡浓度在正常范围内涨落。

  四、环境管理

  全市共审批建设项目1724项;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281宗,罚款总金额1916万元,责令停产停业42家,对1家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3家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或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实施查封、扣押,对4家企业实施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案件7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6宗。全市被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环境违法企业共有68家,其中深圳市大德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龙山绿色基地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新鸿泰塑胶加工厂等3家企业因存在未经审批等严重违法行为分别被处以50万元罚款;深圳金源印制电路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深圳汉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科斯特电源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也因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规定分别被处以10万元-35万元罚款;深圳市正和仲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盛昌洗涤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超标排污分别被处以10万元-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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