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现将我市二〇一二年第四季度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如下:
一、空气环境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良好水平。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优)和二级标准(良)的天数共计92天,占总天数的100%,与上年同期持平。
二氧化硫日平均浓度0.011毫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0.002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日平均浓度为0.048毫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0.002毫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浓度为0.067毫克/立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0.003毫克/立方米。
全市国控点位PM2.5监测日平均浓度在0.016-0.099毫克/立方米之间,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日均浓度标准要求评价,达标率为93.5%。
全市平均降尘量为4.19吨/平方公里•月,达到广东省推荐标准,比上年同期下降0.27吨/平方公里•月。
全市降水pH平均值为4.85,比上年同期下降0.52,降水酸性有所增强;酸雨频率为65.7%,比上年同期上升43.5个百分点。
二、水环境
(一)饮用水源
全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与上年同期持平。梅林水库、清林径水库等水库水质类别为Ⅱ类,水质为优;西丽水库、铁岗水库、石岩水库、罗田水库和三洲田水库水质类别为Ⅲ类,水质良好。与上年同期相比,赤坳水库水质类别由Ⅲ类变为Ⅱ类,水质有所改善,三洲田水库水质类别由Ⅱ类变为Ⅲ类,水质有所下降;其他水库水质变化不大。
(二)河流
全市14条主要河流中,盐田河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沙湾河水质达到Ⅳ类标准,龙岗河和大沙河水质达到Ⅴ类标准,坪山河、深圳河上游水质分别达到Ⅱ类、Ⅳ类标准,其他河流中下游水质劣于Ⅴ类标准,主要污染物为氨氮、总磷和生化需氧量。
与上年同期相比,盐田河水质保持为优;龙岗河、大沙河水质由劣Ⅴ类变为Ⅴ类,水质有所改善;沙湾河水质由Ⅱ类变为Ⅳ类,水质明显变差。西乡河、坪山河污染程度显著减轻,布吉河、观澜河、福田河、新洲河、皇岗河和凤塘河污染程度明显减轻,深圳河、茅洲河水质基本保持稳定。
(三)近岸海域
东部海域水质良好,达到国家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西部海域水质受到污染,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超过第三类标准,其余指标达到第三类标准。与上年同期相比,东部海域水质保持在第二类标准,西部海域水质污染程度明显减轻。
三、辐射环境
全市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环境γ辐射累积剂量和大气气溶胶中氡浓度均处于正常天然本底水平;水库水中总α值和总β值未超出标准限值;土壤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在正常天然本底水平范围内;各项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均无明显变化,辐射环境状况良好。
四、环境管理
全市共开展环境执法检查20476厂次,组织专项执法行动30次,限期治理企业43家,限期整改企业315家;处罚环境违法案件574宗;审批建设项目482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