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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的解读

  一、此次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的背景和必要性?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发程序管理,本次制定严格按照《意见》的相关要求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

  进一步衔接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根据相关意见,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应优先适用上级裁量标准;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等规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本次修改在省裁量标准上进行增补细化删除,避免对同一执法事项存在裁量标准适用争议;对于省裁量标准中操作性不强的部分事项进行细化,如大气、固废等领域常见行政处罚事项。

  结合深圳执法实际细化完善常用裁量标准。根据前期调研评估情况,进一步完善调整修改个别事项裁量因子设置,针对裁量幅度较大的事项需进一步细化裁量档次。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深环规〔2024〕2号)(以下简称“19部处罚裁量标准”)。

  二、19部处罚裁量标准主要有哪些内容?

  相较《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4部法律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原深圳裁量标准”),本次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由34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调整为19部,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留增补完善11部涉及深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保留9部原深圳裁量标准中涉及深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根据2023年新修订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增补。

  (二)保留省裁量标准未作规定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5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关于“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裁量标准,省裁量标准均未作规定,因此本次予以保留原深圳裁量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三)在省裁量标准基础上细化2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调研情况,在省裁量标准基础上,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2部法律所涉处罚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增加裁量因子,细化裁量档次,以定额裁量的方式进行明确。

  (四)删除裁量标准中定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删除原深圳裁量标准中涉及《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3部法规规章中6项为定额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

  (五)明确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中“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针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6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1项涉及“情节严重”的判定进行明确。

  三、19部处罚裁量标准的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如何?

  19部处罚裁量标准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在局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了听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26日,征求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各机关处(室)、社会公众意见,共征集意见15条,采纳4条,部分采纳4条,解释说明3条,不采纳4条。

  (二)2023年10月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按规定制作听证报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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