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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修订)》解读

  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背景。

  答: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是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为推动保护臭氧层工作,国际社会于1987年达成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明确了受管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范围以及缔约国分阶段淘汰受控物质的目标要求。我国自1991年加入《议定书》以来,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积极采取措施淘汰受控物质,大力推广绿色低碳替代技术,履约情况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赞誉,树立起了负责任大国形象。

  为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更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2010年国务院制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措施均作了明确规定,构建了全链条的管理制度。《条例》施行10多年来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力,成效更为显著。

  2016年10月,《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2021年4月,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已决定接受《基加利修正案》,同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对我国正式生效。为与国际公约对接,有必要对《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通过修改《条例》,进一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提升监管效能,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修改后,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有力促进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新的贡献。

  问:这次修改《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修改《条例》的总体思路非常明确,就是坚持突出重点,聚焦与国际公约对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修改内容,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问:在对接国际公约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答: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基加利修正案》将氢氟碳化物纳入《议定书》受控物质范围。氢氟碳化物虽不直接破坏臭氧层,但具有高全球升温潜能值,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管控的温室气体之一。适应这一变化,这次修改将《条例》所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界定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不再保留“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性表述,以便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清单。二是《基加利修正案》对氢氟碳化物设定的目标是逐步削减而不是淘汰,据此将《条例》中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改为“《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这样在表述上更具有包容性。

  问: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条例》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单位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情形,但对这类不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如何管理,措施不够明确。有鉴于此,《决定》将这类单位纳入《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单位等实行的备案管理范围。实际执行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行线上备案,不会加重企业负担。二是对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明确要求其按规定对所产生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三是为提升监管效能,规定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上述措施都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的规定。

  问: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完善法律责任是这次修改《条例》聚焦的重点内容之一。一是对这次修改中补充规定的管理措施,相应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例如,针对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处罚种类,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部分违法行为增加了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处罚。三是明确对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问:除上述主要修改内容外,对《条例》还作了哪些修改?

  答:除上述主要修改内容外,还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条例》中有关部门名称等表述作了相应调整。比如,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问:在抓好《决定》的实施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答:主要有以下考虑和安排。一是深入组织普法宣传和培训。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决定》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使有关各方充分知晓和准确掌握《决定》内容,为《决定》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完善有关配套规定。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履约国家方案和有关受控清单,制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把《决定》的内容进一步落实落细。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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