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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入河排放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国家及广东省对入河排污口的最新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深圳市入河排放口管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暂行办法》(深环规〔202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入河排放口管理办法》(深环规〔202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由水利部调整至生态环境部。为规范入河排放口管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先行先试,于2021年12月印发了全国首个入河排放口管理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及配套地方标准《入河(海)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DB 4403/T 272-2022),为本市入河排放口的监管提供了重要指导。《暂行办法》有效期为3年,于2025年1月20日到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为中央在该领域的首个顶层设计文件,《实施意见》从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部署。随后,国家和广东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文件和技术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要求。

  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暂行办法》,制定了更加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备案管理、日常管理、附则等四个方面,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调整了排放口备案材料要求

  为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暂行办法》施行经验,《管理办法》第十条对入河排放口备案材料要求进行了调整。一是衔接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备案材料中增加“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二是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放口设置备案应提交设置论证报告;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放口设置备案可提交简要分析材料。三是简化规模以下养殖入河排放口和工业企业雨洪排口的备案要求,仅需提供备案表和承诺书。四是生态补水口的“生态补水来源说明”不再作为单独材料列出,其内容纳入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二)调整了入河排放口的污水水质分类依据

  一是为避免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HJ 1312—2023)的入河排污口用途分类混淆,《管理办法》明确强调本办法中的入河排放口分类是在用途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需要做出的监管类型分类。二是为衔接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入河排放口监管类型分类的排放标准依据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调整为“排污许可或排污登记要求”。三是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或水产养殖项目设置的入河排放口,其排放标准参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4/2462—202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613—2024)执行。四是入河排放口水质评价指标由“满足地表水Ⅴ类及以上标准”调整为“主要指标满足地表水Ⅴ类及以上标准”。

  (三)调整了异常入河排放口的判断依据

  一是根据国家和省最新管理要求,市政雨洪排放口等其他入河排放口无需实施备案管理,因此《管理办法》不再将未备案的入河排放口作为异常排放口管理。二是为避免监测误差导致误判,结合国家和省对异常入河排放口的排查溯源要求,《管理办法》将异常入河排放口筛选条件由单一的“一周内出现两次及以上(非同一天)水质未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调整为“晴天排水且水质主要指标未达到地表水Ⅴ类”的复合条件。

  (四)调整了入河排放口申请变更备案的情形

  一是《管理办法》衔接了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排污口变更申请的规定,在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信息变更”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二是入河排放口监管分类仅需监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日常管理要求进行调整,无需入河排放口责任主体进行报备,所以删除了《暂行办法》中“重点入河排放口的排放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需要变更为一般入河(海)排放口”的备案要求。

  (五)新增了入河排放口的启用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从入河排放口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角度出发,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新增了启用管理的具体规定,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对入河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排放污水水质、排放量等情况进行核查。备案情况和核查一致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纳入入河排放口监管分类开展管理。

  (六)细化了异常入河排放口的全过程管理要求

  为衔接国家、省对入河排放口全链条监督管理的规定,《管理办法》在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中细化了异常入河排放口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销号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并在第二十七条中明确纳入异常入河排放口清单管理的情形,界定了整治销号管理的具体范围。

  (七)完善了涉及跨区入河排放口设置备案的要求

  《管理办法》在第八条中明确了管理权限争议的跨区入河排放口设置备案要求,规定由责任主体所在辖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与入河排放口设置所在地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备案;未协商一致的,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八)完善了入河排放口责任主体管理职责

  根据国家关于入河排污口监管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中完善了责任主体在入河排放口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各类排放口差异化管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职责,并将标识牌的设立主体由“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责任主体”。

  三、问题解答

  (一)《管理办法》第四条提到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政府的具体职责是哪些?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327号)关于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排污口监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水务部门负责指导水质净化设施排放口、生态补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等设置及整治,落实城镇雨洪排口的日常管理和溯源整治工作,指导职责范围内异常入河排放口“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并督促责任主体推进问题整治。结合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等工作,依职责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入河排放口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2.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放口排查整治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机场的建设、运营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放口,并在职责范围内督促责任主体开展异常入河排放口的排查整治。

  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排放口、农田退水口等设置,在职责范围内督促责任主体开展异常入河排放口的整治,并配合水务部门做好大中型灌区排口整治。

  5.渔业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尾水的处置及入河排放口溯源整治。

  6.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辖区入河排放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属地入河排放口责任主体。建立异常入河排放口清单,并督促责任主体有序整治。

  (二)多个排放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放口的,如何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明确规定多个排放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放口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如何办理备案。所有排放单位均是入河排放口的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放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协调。在分清责任方面,各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占比应在申请备案的设置论证报告或设置简要分析材料中进行明确;在责任划定方面,所有责任主体可按照排水量占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占比、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缴纳环境税的多少、责任均担等进行确定。

  (三)《管理办法》中未对“农田入河排放口”“农田入河排污口”进行详细规定,这些排放口后续如何管理?

  目前“农田入河排放口”“农田入河排污口”无排污许可或排污登记,不再纳入一般或重点入河排放口管理。若该类排放口晴天排水超过地表水Ⅴ类,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将其纳入异常入河排放口进行管理。

  (四)关于入河排放口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入河排放口的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4.《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和第十二项;

  5.《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等。

  (五)公众参与入河排放口监督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法有哪些?

  公众可参照《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深环规〔2023〕1号)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入河排放口的监督管理:

  1.电话举报:12345;

  2.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

  3.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举报:http://meeb.sz.gov.cn;

  4.来信来访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地点;

  5.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六)《管理办法》为何删除了入海排放口相关内容?

  鉴于入河排放口、入海排放口在备案或审批方面的监督管理要求存在差异,且生态环境部分别印发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故结合深圳实际,在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中删除了入海排放口内容,入海排污口管理按照《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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