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切实控制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和居住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禁鸣喇叭时间和范围。每天0时至24时,在全市范围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其中,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鸣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二)明确允许鸣笛的特殊情况。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
(三)明确违反禁鸣规定处罚主体。驾驶机动车违反本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明确实施期限和有效期。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6年11月1日至2031年11月1日。
四、保障安全时允许鸣喇叭的特殊情形说明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二)法定允许鸣喇叭的三类情形解析
1.行经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提前鸣喇叭避险:道路因急弯、坡道顶端等情形存在视觉盲区,难以及时观察对向、前方来车及行人动态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2.实施合法、安全的超车操作时鸣喇叭示意:确认具备法定超车条件、准备超越前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示意;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3.遇即时紧急险情,鸣喇叭警示避险:出现突发、现实、紧迫并可能造成碰撞、伤人的险情,且鸣喇叭有助于避免或者减轻危险时,可以鸣喇叭示意,并应当同步采取制动、减速、停车、避让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