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9月29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以来,深圳市以综合授权改革为契机,在全国率先开展环评制度改革,构建“政府主导、统一评价、分类管理”的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实现环评管理从行政审批向政府主动服务转变。目前,全市(不含深汕)陆域已全部通过技术审查,其中34个片区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了管理清单,面积合计约1432平方公里,占陆域面积的73%。
深圳市区域环评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基础上,结合目标片区的战略定位以及产业、国土空间等重要规划,精准划定12类评价单元,因地制宜制定“一单元一清单”“一行业一清单”,指导区域空间合理开发,加速引导传统产业集群式发展及转型升级。2024年,深圳区域环评改革列入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可复制推广经验,获评省级生态环境创新案例;2025年9月,生态环境部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推介深圳区域环评创新经验。
2022年1月,我市印发《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深府规〔2022〕2号),有效期3年。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区域环评工作重心已从编制发布转向落地应用和精准监管。为持续深化我市区域环评改革,承接国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最新要求,我局基于实践经验修订形成《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区域环评制度体系。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思路
本次办法的修订,紧扣国家顶层设计与深圳改革实践,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全面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政策部署,纵深推进区域环评改革,坚持以评价单元和管理清单为抓手,把管控要求应用到空间规划、产业布局、项目选址,充分发挥源头预防作用;二是结合改革工作重心的转变,强化区域环评的成果评估、修编更新和执行应用,完善区域环评的管理流程,为后续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加强区域环评与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等制度的融合,推动区域环评成果的信息化应用和数据共享,完善从前端到后端的建设项目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编制与审查、执行与应用、实施与监管、评估与更新、监督与保障和附则。本次修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国家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对“三线一单”等相关表述统一更新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规范用语,并重点作出以下调整:
一是聚焦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敏感区的距离管控,提出在管理清单中科学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从源头预防生态环境信访风险。二是强化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推动信息化技术运用,要求建设全市区域环评信息平台,鼓励各区拓展智能应用场景,提升区域环评管理效能。三是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强化申报内容和审批流程协同,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无需提供环评批准文件,只需提交开工前的承诺书及信息公开材料。四是按照国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部署,新增“评估与更新”专章,明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开展区域环评成效评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变化等情况开展修编,并对管理清单更新的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推动区域环评动态优化和长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