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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一一九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的议案,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

  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本次暂时调整和暂时停止适用期限为二年,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规规定;实践证明不宜调整或者停止的,恢复施行有关法规规定。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规规定情况表

     2.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规规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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